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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自考:《房地产法》重点复习知识点(4)

更新时间:2016-06-23 14:35:32 浏览次数: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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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自考本科经济法学考试科目:《房地产法》重点复习笔记:

第四节 房地产法律关系
一、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房地产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上升为房地产法律关系,即房地产权利义务关系,房地产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房地产权利义务关系则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房地产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主体的多元性: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 有的以参与者身份出现,有的以管理者身份出现; 而在某种情况下甚至“一身二任”,但不可错位。
客体的确定性:平等的房地产法律关系的 客体只能是土地或房屋,而其他某些法律关系的客 体往往具有多样性或者说不确定性,如一般民事法 律关系的客体既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也可以是某些权益(如生命、名誉等)。
内容的多样性:房地产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房地产民事法律关系、房地产经济法律关系。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这种多样性。
二、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要素
房地产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即参加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既是权利的享受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2)客体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来说,客体分为土地和房屋,如果再深人分析还可包括行为。
(3)内容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基本的要 素,也可以说是主体各方关系的落脚点。
三、两类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内容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特征决定了房地产法律关系内容的综合性,性质上可分为两类:
(1)民事性的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指由房地产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各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内容包括房地产民事权利和房地产民事义务。房地产民事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物质内容,直接体现经济利益。
(2)管理性的房地产法律关系,是由房地产管理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特定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其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房地产市场活动主体。 该类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对房地产经济运行的管理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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