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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自考房地产法重点复习知识点16

更新时间:2016-06-30 15:46:00 浏览次数:1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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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自考本科经济法学考试科目:《房地产法》重点复习笔记:
第四节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从而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产权确认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赋予房地产权以法律效力,建?立权利人对房地产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功能。
公示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将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功能。
管理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实施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从立法实践来看,关于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为成立要件主义。我国房地产立法承认登记具有公信力,但规定得不明确。
四、城市房屋权属登记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
产权登记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是凡在规定登记范围内的房屋,不论属谁所有,都必须按照所有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发给所有权证,即产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二是产权登记后,则成为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凭证;?产权人依法对其房屋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他人无权干涉或妨碍。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二)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房屋产权登记的全过程,大体包括登记收件、?勘丈绘图、产权审査、绘制权证和税费发证等五道程序。
五、土地权属登记
(一)土地权属登记的种类
土地权属登记是国家用以确认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一项法律措施。
为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实践中应遵循合法与统一的原则。合法是指土地登记工作要依法进行;统一是指土地登记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进行。
按照登记的时间和内容的不同,地产权属登记可区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土地权属登记的程度
1、初始登记的程序:(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
2、变更登记的程序:(1)变更申报;(2)变更调查;(3)变更审核;(4)变更登记注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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