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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

更新时间:2019-06-28 15:30:42 浏览次数:1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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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通则》中,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由于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原因,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如设立监护、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就使一些人产生错觉:好像不满十八岁便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认为年青人犯错误上帝都会原谅。果真如此吗?我们看一下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吧。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杀人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诈、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法条告诉我们两点:首先,我国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四岁,而不是十八岁。其次,十六岁以上的人对其所犯的罪行均应承担责任。十四岁至十六岁之间的人对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应负刑事责任。
2001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49883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6.68%,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269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81%,2008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为10.73%,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在不断的上涨,不仅如此,犯罪也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这一情势相当不容乐观。
未成年人接受法治教育普遍的途径有三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通过家庭对孩子进行法治教育是很有限的,父母只能将一些法律常识教给孩子,因为父母如果不是学法律的话,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并非是很强的,所以孩子们也不能得到充分的法治教育。通过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是更为有限的,因为社会通常的法制宣传并不能引起未成年人的兴趣,自然也不会受到他们的重视了。
学校是教育学生的主要场所,老师们给学生讲课本,学生即便是为应付考试也会认真去听、去背,所以在学校习得的知识往往会潜移默化的影响未成年人,但是,目前中小学对法治教育却不够重视,中小学就几乎没有法制教育的课本,也并未将其列为考试科目,孩子们自然也不会去重视法治教育了。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一切为了孩子,给青少年营造一个和谐、平安的学习氛围,也是我们微正法育一直所重视的,更是德育教育工作者的一个重点。(关注微正法育:http://www.v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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