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是培养青少年法律信仰的必经路径
从“法制教育”转为“法治教育”, 是法律教育理念的重大变化, 督促政策制定者、理论研究者和法治教育执行者有意识地去除传统的法制教育观念, 建构符合新时期新阶段需要的新理念、新体制, 实现人民依法治国、政府依法执政、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的“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模式。以往我们的“法制教育”往往侧重于义务与禁令的宣传, 权利本位的教育相对不足, 更多地强调法律的约束和义务等强制功能, 给民众产生“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个人只是义务的主体”等片面认识, 法律成为国家的工具, 公民权利和利益没有应有的位置, 随之而来的就是民众对法律的距离感, 认为“只要不违法就可以不学法”, 对国家自上而下的法治宣传教育持消极态度甚至逆反心理。加之我们的“法制教育”存在一些与时代脱节的教育方法, 比如法律教育转化成知识传授或某些法条的讲解, 法理教育退化为纯粹的知识记忆, 缺乏法治精神层面的培育等, 法治教育的实效性不强。
马克思认为, 驱使人从事一切活动的终驱动因素是人的需要, 人类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基于人的需要, 所以作为蕴含特定价值导向和价值理想的法律规范, 只有符合民众的基本价值需求, 才有可能获得民众的内心认可进而得到普遍有效遵循。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长期以来国家本位的“法制教育”理论与教育模式, 使法律成为政治统治的工具, 以国家为中心的“法制教育”制约了法律教育的有效性, 已不再能够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要求明确“法治教育”的内涵, 以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为基础, 以民众的权利需求为导向, 推进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完善, 让法治理念真正深入人心。
法治, 从制度的层面讲, 它是一种治国方略;从精神层面讲, 它是一种理念, 一种文化, 是一种把法律作为社会运行高的观念和意识。只有社会成员普遍把法律当作高行为准则, 并以这种普遍的社会信仰支配其日常行为, 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我国法律教育体制之所以有必要由“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变, 就是因为在我国社会还没有形成维护法律的浓厚氛围, 法律至上的理念尚待培养。而加强“法治教育”, 培养公民法治观念, 建构新的“法治教育”机制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必经路径。
法治教育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则是思想政治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也对大学生法治教育以及增强大学生法治意识提出了新的要求。学校是大学生获取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但不能仅仅依靠学校教育,家庭、社会以及个人都在法治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应当相辅相成,沟通互助,形成一个法治教育有机体系,共同为大学生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提高提供应有的助力,致力于培养与现代社会相适应法治素养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栋梁之才。(搜索微正法育关注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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