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参保以后发生工伤的、发生工伤当月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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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与用人单位要一致,即参保主体和劳动合同主体要一致,否则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市基金中心2009年发出通知,要求本市劳务代理中介机构理顺参保主体和劳动合同主体的关系。现在绝大部分中介机构不存在两者不一致的问题。
2011年1月1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变化
1、职工住院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批准的转院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调整: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3、伤残津贴调整: 5-6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按本人工资的 70%、六级60%,不低于低工资标准;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倍;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调整: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改由工伤基金支付;
6、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文件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有关规定。
代办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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