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新规定“没有项目参保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近期,《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日前,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此进行布置。一起来看看,有什么亮点。
形成更高水平,更率的部门协作机制;
强化督查通报,夯实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
创新管理服务,实现“要我参保”到“我要参保”。
2011年1月1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变化:
1、职工住院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批准的转院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调整: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3、伤残津贴调整: 5-6佳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按本人工资的 70%、六级60%,不低于低工资标准;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倍;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调整: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改由工伤金支付;
6、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文件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有关规定。
单交工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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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