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应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和工艺、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生产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件1的要求。
2.生产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和卫生要求,易于清洗、,便于生产操作、维修、保养。
生物指示物应采用专用的生产设备加工、生产。
3. 在生产过程中与物料、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洁、耐腐蚀,且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
4. 制水设备、输送管道和储罐的材质应、耐腐蚀。管道应避免死角、盲管。纯化水等生产用水在制备、储存和分配过程中要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5. 使用、维护和保养设备所用的材料不应对产品和容器产生污染。
6. 根据产品不同的卫生要求,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管道、储罐和容器应定期清洗、或。
7. 生产和检验的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校验,记录备查。
8.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应有合格标志,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应移出生产区,未移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9.分装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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