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人到受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需同时提交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可到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产业政策证明和集团公司关系证明需提交原件,营业执照、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等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 除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其他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网上提交申请的,应当在线填写《申请书》和上传其他申请资料。其中加申请书封面(需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业政策证明、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集团公司关系证明、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等申请材料以需上传原件扫描电子文档(PDF格式或JPG格式),否则视为无效申请退回。申请人自网上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纸质申请材料邮寄至受理部门。(相关材料的原件现场核查时核对。) 以纸质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前往所在地地市局对外办公地点提出。
(二)受理。
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质监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核查。
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现场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对产品抽样,由申请人将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
(四)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及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自决定准予行政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期限
60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及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联系人:丹娜
电话:18573133593
Q Q:284276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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