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行业分析
1、我国没有一条法律是专门限制民间金融的。
2、2006年5月26日,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
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5条款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这是对
发展民营金融的再次肯定。
3、1999年3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高不
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4、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第40条:“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
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5、5月底,央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对于民间融资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应该全面认识、正确分析,并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央行首度对民间融资进行了“正面”的评价。称其“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
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6、2009年2月份,央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对民间金融调查时表示。“民间金融的正面作用
大于负面影响,调查的目标就是要让潜伏于地下的民间金融露出水面,以便于引导和规范。”他
指出,这些资金越来越多用于生产经营,目前这一比重已达80%以上,占中小企业融资
总量的10%左右。这对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7、国家发改委即将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作为指导性文件,
细化拓宽民间投资的操作。其后,央行和银监会将制定相关金融政策;财政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工信部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有关部委将合力扫清拓宽民间投资道路上的障碍
。
8、2009年3月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预备会议上温家宝指出,当前,我们面临的
大困难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应对金融危机必须有大规模的政府投入,同时要重视引导社会
资金、民间资金投入;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必须及时果
断决策,同时要依法按程序办事。
9、总理温家宝今年3月5日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说,
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为困难的一年。对区域经济而言,我们应遵循比较优势
思路,通过民间金融的扩张与创新来将区域经济增长所受冲击降到低程度。
10、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近在“中英非银行人立法框架研讨会”上透露,
民间金融政策将作重大调整,即允许取得合法地位,进行阳光化经营。周学东说,新的
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基本已经形成,央行和银监会正与立法机构沟通,尽快上报。
11、驻济全国人大代表、济南市政协副王可敏在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时建议,
应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我国应
当借鉴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尽快制订和出台人条例或规范行为的专项法规,确
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12、我国经济学家茅于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指出:应对经济危机当务之急是地下金融
合法化。“这些地下金融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他们都有相当的经验,也不会出什么大事,让他
们合法化,这是要紧的,这个比新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现实。……合法化不光是指新注册的小额
贷款公司。地下钱庄已经干了很多年了,很有效,对于发展当地经济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些
地下金融到现在还不能合法化。现在政府逐渐想开放,特别是这次金融危机以后,要搞活经济,
这是很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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