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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制造许可制度(行政许可资质);不应购买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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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应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行政许可资质)。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使用单位应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 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应交付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无此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施工作业单位在本单位场所内对特种设备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其人员和作业活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索取技术资料,并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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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使用登记工作由充装单位负责。租用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 登记后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设备使用单位。
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以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 同时采取喷涂、悬挂标示牌等方式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可见部位。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管理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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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变更
01.
移装
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02.
过户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 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办理注销手续, 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本规范中使用登记的要求办理手续。
03.
停用及重新启用
除气瓶外, 特种设备拟停用1 年以上的, 使用单位应封存设备, 并在封存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时,应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 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 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04.
变更使用参数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 使用单位应在变化后 30 日内持有关文件向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05.
报废
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报废后, 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破坏性处理, 采取必要措施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06.
安全性能技术鉴定
电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 年或者工业管道、客运索道的使用时间达到20 年时,使用单位应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作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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