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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竟争法针对的主体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8-26 15:53:40 浏览次数:119次
区域: 长沙 > 雨花 > 劳动中路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22号旭辉国际C2栋22层
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的主体是从事商品经营或盈利性质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于相关自然人来说也是一样的,在市场当中进行交易,就必须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相关原则,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权益是要付法律代价的。

一、反不正当竟争法针对的主体是什么?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 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 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常见的经营者包括:自然人、经济组织、各种法人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例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根据情况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章专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了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行为的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市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经营者故意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侵害的经营者确实存在着受损害的事实,这些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损失。
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害主要是财产上的损害,所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并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之以非财产损害的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此加之规定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其后果则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接受刑罚制裁的法律后果。
不正当竞争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情节严重因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形式的法律责任。其包括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和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整体来说,主要是在生活当中经营的有盈利性质的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户都是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约束的对象。如果在经营的时候有不正当的竞争手法,那违反我国的不正当竞争法是要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了。如对此存有疑问或有意咨询,湖南律师事务所优选律师也提供法律顾问律师在线咨询服务,(youxuan***)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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