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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重婚但不宜以重婚罪论处的行为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3-02-26 14:22:11 浏览次数:350次
区域: 长沙 > 天心 > 书院路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大道1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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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专业离婚律师刘帼律师介绍说,重婚但不宜以重婚罪论处的行为如下: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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